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梁斌,男,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46216。
梁斌因在中辉期货任职期间,一是参与非中辉期货发行的私募基金的募集及相关活动,二是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经办有关居间事项过程中,未能审慎关注和报告居间人同中辉期货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372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梁斌在经办有关居间事项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主动报告居间人同中辉期货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梁斌“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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